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二)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三)在传统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四)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二)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三)在传统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四)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