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传统建筑的修缮由传统建筑工匠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既有传统建筑材料。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善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善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给排水、环境卫生等生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