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传统风貌、民族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列入传统建筑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是本条例所称的传统建筑。
传统建筑保护名录,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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