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对传统建筑维护修缮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且确有保护价值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