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保持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
第二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
第三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的原则。
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格局、风貌和...
第四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
第五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
第六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统村落申报...
第七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
第八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传统村落调查、规划编制、传统风貌修复、基础设...
第九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
第十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投资、捐赠、租赁、入股、设立基金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成立传...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村落空间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
第十五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识,在传统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置传统建筑保护标识...
第十六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必要时,设定风貌协调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第十七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改...
第十八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在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应当做好自然环境保护,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第二十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文物)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技术导则,引...
第二十一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下...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传统建筑的修缮由传统建筑工匠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既有传统建筑材料。
在保证...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二)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第二十五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传统建筑工匠人才评价体系。县(市、区)住房...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传统村落的村民可以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旅游规划,支持传统村落参与乡村旅游品牌认...
第二十九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需要。编制传统村落保护...
第三十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读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等传统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经...
第三十五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广告等,...
第三十六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第三十七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