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的原则。
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格局、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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