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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