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统村落申报认定材料;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修复传统风貌,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四)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统村落申报认定材料;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修复传统风貌,合理利用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四)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