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有关要求保护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及其构件;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有关要求保护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及其构件;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对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进行收集、保护,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