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传统村落调查、规划编制、传统风貌修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传统建筑抢救修缮、传统建筑工匠培训、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消防安全防范、白蚁等病虫害防治、工作奖励等保护和利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涉及传统村落的财政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涉及传统村落的财政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