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投资、捐赠、租赁、入股、设立基金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鼓励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服务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