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村落传统资源状况评估,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发展途径;
(三)保护范围划定,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村落传统格局、自然环境、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的要求以及措施;
(五)传统建筑分类保护利用的要求以及措施;
(六)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要求以及措施;
(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白蚁等病虫害防治的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以及近期保护项目。
传统村落应当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可以纳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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