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二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或者省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相衔接。
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应当妥善处理影响村落传统风貌的建设活动。
传统村落已经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等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应当妥善处理影响村落传统风貌的建设活动。
传统村落已经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等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