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一)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论证后确需修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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