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消防救援、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消防救援、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