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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