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不得影响村落核心保护区的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