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广告等,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与村落传统风貌相协调。
对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对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