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必要时,设定风貌协调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开山采石、山地开发、垦造耕地等活动;
(二)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修建生产、储存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开山采石、山地开发、垦造耕地等活动;
(二)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湿地、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路桥涵垣等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修建生产、储存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