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在传统村落风貌协调区内,应当做好自然环境保护,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