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文物)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技术导则,引导传统建筑、道路街巷肌理和历史环境要素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