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广告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与村落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