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读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等传统文化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研究,推动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