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清单和相关档案移交机制,明确并公示保护对象等级、保护事项和保护责任人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