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四)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和养犬登记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四)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和养犬登记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