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束犬链(绳),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有效管控犬只;
(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佩戴嘴套、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有效管控犬只;
(四)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呕吐物。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束犬链(绳),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有效管控犬只;
(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佩戴嘴套、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有效管控犬只;
(四)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呕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