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鼓励和支持革命遗址保护志愿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革命遗址保护志愿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