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8-05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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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弘扬“忠诚使命、求是挺进、植根人民”的浙西南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第二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革命遗址,是指见证新民主主义革命,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革命斗争,反映革命历程和革命文化,... 第三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革命遗址中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第四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统筹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革命遗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革命历史风貌... 第五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革... 第六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党史研究机构协助做好... 第七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党史研究、文化、文物保护、规划、建设、教育、财政、旅... 第九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革命遗址及其设施的行为。 革命遗址所有权人、使用权... 第十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鼓励和支持革命...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党史研究机构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革命遗址普查和专项调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