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统筹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革命遗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革命历史风貌,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