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及革命遗址的各类财政资金,支持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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