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革命遗址中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革命遗址中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