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革命遗址中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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