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革命遗址,是指见证新民主主义革命,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革命斗争,反映革命历程和革命文化,并列入市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的旧址、遗迹及纪念设施。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旧址、遗迹;
(四)与革命活动相关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等设施;
(五)其他反映革命历程和革命文化的重要旧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旧址、遗迹;
(四)与革命活动相关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等设施;
(五)其他反映革命历程和革命文化的重要旧址、遗迹和纪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