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党史研究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交通运输、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党史研究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交通运输、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