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革命遗址及其设施的行为。革命遗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支持、配合革命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革命遗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