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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