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