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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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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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