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生态补偿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