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林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八)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林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八)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