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六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六条 义乌试验区按照规定实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建立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海关、税务、外汇、信用管理等监管措施。
支持义乌试验区开展市场采购进口贸易机制创新,实行海关税款担保、汇总征税,探索寄售代销贸易方式和清单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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