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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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
第二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义乌试验区)。
第三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坚持大众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推进国际贸易...
第四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义乌试验区在国际贸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建...
第六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义乌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义乌试验区建设战略,把握创新试验方向,协调解决义乌试...
第七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义乌试验区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义乌试...
第八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义乌试验区管委会行使国际贸易改革领域省级权限。省人民政府根据义乌试验区开发建设和改革创新需要,依法授...
第九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支持义乌试验区的各项工作。
支持税务、边检、...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条 义乌试验区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
第十一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义乌试验区内土地利用符合省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特色小镇等用地政策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开展国际贸易方式和产业集群创新,推动实体市...
第十三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优化物流设施布局,建设现代化的国际物流服务体系,提升物流通关、换装、多式联运能力。
第十四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区域在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合作,鼓励知名企业在义乌试验区设...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五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五条 支持义乌试验区建设综合保税区,探索新型区港联动开放模式。
义乌试验区应当按照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在货...
第十六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六条 义乌试验区按照规定实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建立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海关、税务、外汇、信用管理等...
第十七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七条 海关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制度,对诚信守法、管理规范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提供便利化通关服务。
第十八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八条 推进义乌国际陆港和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发展,探索内陆新型海关监管制度,建立与义乌试验区相适应的跨关区快...
第十九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十九条 义乌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
第二十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对市场经营户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
第二十一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一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创新电子商务管理模式,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结算、统计等制度,提高...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义乌试验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建立与义乌试验区相适应的...
第二十三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义乌试验区内的机构和个人可以通过各类本外币账户办理经常项下和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委托出口货物的,可以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者出口委托方收结汇。
第二十五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和依法获得跨境支付业务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
第二十六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义乌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地位和公平待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义乌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从...
第二十八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平台...
第二十九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九条 义乌试验区可以推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进国际贸易相关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开展国...
第三十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高端法律专业...
第三十一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整合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
第三十二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二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归集企业基础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三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提高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四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外籍人员提供出入境、停居留等方面的便利。
义乌试验区应当简化有关单位...
第三十五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五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完善守信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