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义乌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做好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分析和报送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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