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委托出口货物的,可以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者出口委托方收结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