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义乌试验区内的机构和个人可以通过各类本外币账户办理经常项下和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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