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和依法获得跨境支付业务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