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义乌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地位和公平待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义乌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