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义乌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地位和公平待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义乌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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