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