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九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二十九条 义乌试验区可以推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进国际贸易相关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开展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才双向交流。
义乌试验区可以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国际贸易相关的合作办学,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校区和科研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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