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整合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