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条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条 义乌试验区应当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高端法律专业人才在义乌试验区依法开展法律服务。
义乌试验区应当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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