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