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